湖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8-13 点击数:

湖南医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有效管理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保证创业基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地是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的实践平台,具有“实验室”和“孵化器”的功能,加强创业基地管理,发挥创业基地功能,旨在鼓励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业热情、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处、学工部、教务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团委和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统筹和协调创业基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创新创业学院,具体牵头负责创业基地的规划与日常管理,包括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团队考评、创业活动的监督,创业项目规划与评审,优秀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工作。学工部主要负责创业学生思想教育与纪律管理工作。教务处主要负责创业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科技处主要负责创业项目指导工作。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创业基资产管理。后勤处主要负责维护工作、水电和卫生管理工作。保卫处主要负责创业基地安保工作。各有关学院负责创业学生相应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成员为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业团队成员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创业团队成员自愿接收创业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4.创业团队成员学习成绩较好,学有余力。

5.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创业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7.创业项目有详细的和操作性能较强的计划书。

8.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创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报时须有创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注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9.不接受以下项目申报: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等项目。

10.参加过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者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创业团队提出入驻创业基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湖南医药学院创业基地项目申请书》、《创业计划书》以及创业团队成员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2.学院推荐并签署意见。

3.学校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选。

4.确定并公示入驻创业基地项目名单。

5.学校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与创业团队签订入驻协议。

6.学校对入驻创业团队进行培训教育。

7.创业团队进驻创业基地,开展创业工作。

第四章  创业基地管理

第七条  创业基地场地管理

1.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变更工作间、变换公共设施、张贴标语广告。

2.遵守作息时间,非工作时间不得在基地逗留或在基地住宿过夜。

3.爱护所有财物,不得拿走或损坏任何公共物品和他人财物。

4.讲究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乱涂有色颜料等。

5.讲究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严禁打赤膊、穿拖鞋以及做出其他不文明行为。

6.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基地内打架斗殴、打牌赌博、烧水做饭、围观扯谈。

7.节约用电,不得使用电烤炉等大功率电器。

8、在规定的工作间工作,不得占用其他办公场地和他人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

9.杜绝闲杂人员,不得擅自邀请非创业团队人员进入基地。

10.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做与创新创业无关的其他事情。

第八条  创业基地经营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

2.严格遵守学校创业基地管理制度和入驻基地协议,进行规范经营。

3.不得以创业为名从事传销活动。

4.创业与经营项目不得涉及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等项目。

5.不得随意变更创业项目,改变经营内容。

6.不得私自转让创业项目,变更经营主体。

7.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8.不得以创业名义虚假套取国家和他人资金。

9.各创业团队在学校指导下开展活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

10.定期向学校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报告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情况。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2.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由学校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确定,并通知创业团队。

3.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并给予奖励。

2.组织优秀创业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3.对不合格的创业团队,将勒令退出创业基地。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退出

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基地期满后,及时到学校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退出创业基地。

  第十二条  自动申请退出

创业团队因自身问题或客观原因,可向学校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退出创业基地。

   第十三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基地管理协议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学校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勒令退出创业基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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