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创新创业教育方针,大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为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湖南医药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建设方案》(湖医校发〔2019〕11号)等文件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教学,探索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吸引和鼓励广大大学生为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所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的科学研究、科技发明、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主要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与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课程与培训、科学研究以及创业实践等。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组织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2.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指学生参加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创新创业、学科、科技竞赛活动。
3.创新创业课程与培训:学生按学校要求修完有关就业创新创业模块的课程,或参加政府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课程及培训考核合格需有证书或成绩证明。
4.大学生科学研究:包括学生参与科研、撰写学术论文和取得发明专利等。参与科研是指学生参与教师的各类科研课题,或开展设计型、研究型实验;学术论文是指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学校图书馆查询证明)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是指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创业实践: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企业,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类管理、校院两级联动的运行机制。创新创业学院统筹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学院(部)负责具体开展本学院的创新创业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主要工作与职责如下:
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负责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创新创业学院网络管理平台建设;负责创新创业活动经费的管理;负责学生创业项目对外对接洽谈;负责创新创业数据统计管理;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负责各类创新创业竞赛的统筹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负责对接湖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与湖南省创新创业学院的相关工作。
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实施上级科技部门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创业工作;负责大学生科学研究活动的组织指导;负责制定相应的政策,做好学生科技成果的催化、孵化、转化工作,做好学生专利申请和保护工作。
教务处:负责将创新创业工作纳入本科生培养计划,创新创业课程及教材建设;负责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负责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基地(包括创新创业校企合作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
学生工作部:负责创新创业活动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学生创新创业档案管理;协助做好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工作。
团委:负责“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社团就业创业挑战赛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团组织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
医学人文与管理学院:负责就业创新创业理论教学工作;负责创新创业课程与培训管理;负责创新创业导师、专家库的组建及管理。
第六条 学院(部)是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应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一定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第七条 创新创业各项活动的申报、评审、管理实施、验收等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与奖励办法
第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学校给予支持奖励,对获奖学生在奖学金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获奖,对批准立项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获批专利,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为湖南医药学院的,学校给予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加大对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定期遴选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培育,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对在创新创业工作中成果突出的单位与师生分别授予“湖南医药学院创新创业标兵”、“湖南医药学院创新创业优秀团队”、“湖南医药学院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湖南医药学院创新创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以上荣誉每年评选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奖励,评选具体内容见《湖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条例》(附件1)。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获奖成果的学分认定,学生应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学分认定与转换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拨付专项经费支持创新创业活动,经费数额视创新创业活动的规模、质量逐年递增。创新创业专项经费由创新创业学院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医院和部门依靠自身优势与条件,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构建综合性、开放性和有利于学生创新创业的实践平台。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应该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实行开放,具体由各学院(部)负责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